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为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浔阳区人社部门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劳动用工问题,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准确解读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问题?
为指导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的关切,维护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发布以下工作指南。
一、劳动用工指南
1.隔离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2.隔离期间劳务派遣退工问题
不受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建议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
3.灵活工作或休息休假问题
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统筹安排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加强沟通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主动与职工联系,及时掌握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情况,关心关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复工或休息休假,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拟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
二、工资支付指南
1.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4.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6.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支付问题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7.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问题,解答
1、问:我在高速工作,上级要求返岗封闭在单位,休假也只能在单位里,不能回家。这个封闭期工资怎么算?
答:你在单位封闭期间,如果单位安排你在封闭期间休假,则按照休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你休假,而是封闭在单位休息,封闭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封闭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按规定发给你生活费。
2、问:因为封路,我无法返回公司,工资怎么算?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或道路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你无法返回公司上班,在封锁期间,你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封锁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应按规定发给你生活费。
3、问:26天8小时月薪制的怎么发工资?
答:2020年1月共有31天。其中:1月1日属法定假,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1月24日至1月30日,其中,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假)及延长假期(1月31日)共8天。如果员工没有在1月1日、1月24日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月19日)加班,其他工作日(包括调休上班的1月19日)正常上班,则1月份工资正常发放。如员工有加班,则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1月24日、1月28日至31日及双休日(不包括调休上班的19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
4、问: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中的国计民生企业主要指哪些企业?
答:赣府厅明〔2020〕11号文件已有规定,即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文件中“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是指哪些企业,请咨询当地防疫指挥部或工信部门。
5、问:春节疫情期间,公司单方面通知我年后不用回去上班了,工资结算到年前最后一天,这样难道不违法吗?
答:如果公司单方面通知你年后不用上班,而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你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形,则公司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问:请问民生企业在2月3日至9日期间协商安排5天上班,这5天的工资是按照工作日支付还是按照休息日加班来计算呢?
答:不受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国计民生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3日至5日工作的,不属于加班,按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员工在2月8日、9日工作的,属于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天÷8小时。
7、问: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从事工资发放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无法返岗,造成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答:《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企业应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8、问: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9、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视为违法。
10、问: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通知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岗工作,职工拒绝返岗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通知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问:因学校、幼儿园延迟开学,对企业职工复工后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的问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答:对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问题,职工可以向企业反映,经与企业协商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12、问: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签的,能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按期续签集体合同的,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及时续签集体合同,原集体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新一轮集体合同期限的起始之日的前一日。